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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开给通知行还是议付行?通知行和议付行必须是一个银行马?_百度...

信用证通常由开证银行开给通知行。若信用证为可议付类型,通知行可以进一步转变为议付行,为受益人提供议付服务。但实际上,通知行和议付行不必是同一家银行。例如,国外银行可能指定中国建设银行(简称建行)为通知行,同时信用证上注明“可由任何银行议付”。

银行会开给通知行,如果是可议付的话,通知行绝大多数情况下,又可以变成议付行帮助受益人议付。 但是,从定义上,这通知和议付行可以不是同一家。如国外银行以建行为通知行开来可议付的信用证(negociated by any banks),而受益人没有建行账户,这时受益人可通过自己帐户所在的其他银行议付。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处理涉及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近期,我们注意到通知行和议付行常常是同一银行,实际上,这并不固定。更准确地说,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可以是一家银行。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信用证可能会指定不同的银行来处理,这背后的原因与这些银行在不同地区的优势密切相关。

因为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跟不同的银行地区优势有不同的关系,所以不可以是一个行。如开证行的业务范围没有覆盖到出口的国家,他会另外找一家在此国家业务较为熟悉的银行作为议付行来操作;而议付行又会在出口国家找一家与他有较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通知行。假设我们出口。

而在我国,并没有实际上的议付行,国内的议付行大多只是审单寄出单据,很少议付,也就是说很少仅仅凭单据付款。而是需要占用额度的押汇,也就是银行融资。信用证交易中,议付并不是必须的。通知行和议付行可以是同一银行。

通知行是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在很多信用证中,通知行处于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负责了信用证的通知及修改和其他信息的通知,不进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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